一般认为,违法相对论拒斥一般违法性概念,主张更加直接地根据部门法自身的固有目的来判断行为的部门法违法性。
人权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中国式现代化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自然也包括人权文明在内。有人权与和平、社会正义与人权、全球健康与人权、人类世的人权、气候正义与环境权等人权前沿研究。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类人权文明成果中的一些优秀的人权理念、概念和思想,如人是万物的中心。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教训。有东方国家的,也有西方国家的,还有南方国家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
中国人权学更加注重人权的过程性、渐进性,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发展促人权,走发展型人权进路。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发展马克思主义时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继续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宪法同时规定了检察一体原则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这两者之间存在张力,但都必须朝着有利于开展法律监督的方向发展。
合理原则要求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情理,具有逻辑一致性并能得到社会认可。[79]该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国古代虽然有检察的提法,但它与检察机关意义上的检察并无关联。[40]参见刘茂林、陈明辉:《论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54页。
法律之所以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受政党、权力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的干涉,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人民检察院要接受党的领导,并且要向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84]法律监督就属于在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实践中生成的标志性概念。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此,笔者认为,虽然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拥有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更多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并不会产生指导法院审判的实体性效果。因此,法院有责任通过全面调查证据,对控诉是否成立展开实质审查(参见孙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教义学原理——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第198页),这也构成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10]1954年4月10日,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认为,必须逐步建立一般监督制度,监督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8]当然,受社会现实的影响,我国对于法律监督的定位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三个阶段。具体而言,合法原则要求检察官行使裁量权既要严格依据法律,又要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例如,对于法定应当起诉或者应当不起诉的案件,[72]上级检察机关不得命令下级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条第2款、[77]《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条第3款、[78]《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11条第2款等,[79]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之规定进行了细化。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概念渊源,检察一词在早期更多是指代表国家提出控诉,而与法律监督不存在直接联系。
该时期,法律监督经验不足的体现是,按照一般监督方式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并不真正属于一般监督的范畴。[15]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
[43]参见朱全宝:《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内涵》,《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第151页。[28]我国宪法上的法律监督虽然源自苏联的检察监督,但无论概念表述,还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宪法监督是指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国家监督也不限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也都属于国家监督。参见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页。
[53]之所以称检察机关为司法机关,就在于其法律监督是以办案的形式开展的,这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加有的放矢,从而成为司法监督的一部分。内部独立是指抵御来自检察系统内部的不当干涉,这主要跟检察一体原则的界限有关。
第一,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机关。根据该款,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63]参见前引[57],邵晖文,第44页。[4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
例如,某市把一些国营商店的螃蟹跑掉、韭菜烂掉和工厂劳动环境差等问题也当作一般监督案件查处。[16]参见前引[10],闵钐编书,第396页。该指示称:苏联的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保障各项法律、法令、政策、决议等贯彻实行,是起了重大作用的。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页。
张智辉:《法律监督三辨析》,《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16页以下。张书铭:《法律监督的理念与科学实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法律监督内容述评》,《人民检察》2011年第23期,第49页以下。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权主要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该款共有两句,第一句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二句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1]参见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146页。舆论监督也属于社会监督,从宪法第41条的规定来看,舆论监督的内容也不限于合法性,公民不仅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也可以针对这些主体行为的合理性提出批评建议。
对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检察院是就总体工作承担责任。[27]张相军、何艳敏、梁新意:《论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人民检察》2021年第10期,第7页。与此同时,我国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76]该争论也涉及法律监督、检察一体以及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关系问题。
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66]参见贾宇:《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理论彰显和自觉实践》,《人民检察》2021年第18期,第4页。
有学者提出,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1款,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的,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任命为本院的检察员,案件办结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终止调用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前述检察员职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稳定的环境,检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机关一起被定位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14]要与敌人即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作斗争。王海军:《法律监督概念内涵的中国流变》,《法学家》2022年第1期,第1页以下。